为了进一步提升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推动城乡环卫一体化进程,确保城乡环境整洁优美,特制定本《城乡环卫一体化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乡环卫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实现城乡环卫一体化管理目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城乡环卫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城市街道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公共厕所管理维护等各项环卫作业。
第三条 城乡环卫一体化是指将城市与乡村地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实施的一种管理模式。通过整合资源、优化配置,达到城乡环境卫生协调发展、共同进步的目的。
第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城乡环卫一体化建设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技术保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城乡环卫一体化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二)日常保洁效果;
(三)垃圾清运效率;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五)公众满意度调查结果;
(六)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 对于城市区域内的环卫工作,重点考核道路清扫保洁覆盖率、垃圾箱设置合理性、公厕卫生状况等内容;而对于农村地区,则侧重于垃圾集中堆放点设置、简易填埋场管理等方面。
第七条 每季度末组织一次全面检查评估活动,由专门机构负责具体操作。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责任单位,并限期整改到位。
第三章 管理措施
第八条 建立健全城乡环卫一体化管理体系,明确各级职责分工。市级层面负责统筹协调全市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决策;县级部门承担具体执行任务;乡镇一级则作为直接责任人落实各项细则要求。
第九条 定期开展业务培训课程,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同时鼓励创新思维,在保证基本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探索新型管理模式。
第十条 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进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经验丰富且信誉良好的企业或社会组织来承担部分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 加强宣传引导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城乡环卫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利用媒体平台发布正面典型事迹案例,增强群众参与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成立专门监督小组,定期不定期地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巡查核实。一旦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地址等信息渠道方便市民举报投诉。接到举报后要迅速反应查明真相妥善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四条 年终汇总全年考核成绩并予以公示公布。对于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反之若存在严重失职渎职现象则采取严厉惩罚措施直至取消资格为止。
第五章 结语
综上所述,《城乡环卫一体化考核管理办法》旨在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促进城乡环境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携手共创美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