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建筑行业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是指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建筑工人从业信息进行采集、核实、记录、使用和监管的过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
第五条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
第七条 施工单位是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建筑工人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 实施细则
第八条 建筑工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技能等级等,所有信息均需真实有效。
第九条 建筑工人进场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完成其基本信息的录入工作,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平台。
第十条 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硬件设施,如考勤设备等,用于记录建筑工人上下班时间及出勤情况。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清理建筑工人信息,并将相关数据归档保存至少两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对辖区内建筑工地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核实建筑工人实名制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关于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能够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共同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