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现金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与高效使用,根据《现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现金收付行为,防止现金流失和舞弊现象的发生。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地区各单位现金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并对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章 现金收入管理
第四条 单位取得的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存入开户银行账户,不得坐支现金。
第五条 对于超过规定限额的大额现金收入,应当提前向开户银行报备,并按照银行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现金日记账,详细记录每一笔现金收入的来源、金额及日期等信息。
第三章 现金支出管理
第七条 单位支付现金时,应当严格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除特殊情况外,单笔现金支付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对于超过限额的支付,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九条 单位应当定期盘点库存现金,确保账实相符。发现短缺或溢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上级主管机关。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财政部门有权对辖区内所有单位的现金管理工作开展不定期抽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检查。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细则的行为,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关于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希望各相关部门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共同维护良好的财经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