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维护及处置等环节,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资产安全完整,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公司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并且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有形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各类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合理配置、优化利用;
(三)定期盘点、账实相符;
(四)安全完整、效益优先。
第四条 公司设立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购置与验收
第五条 固定资产购置必须根据生产需要编制年度计划,并经过审批程序后方可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购买固定资产。
第六条 固定资产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选择信誉良好、质量可靠的合作方进行交易。对于金额较大或者技术复杂的项目,可以采用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
第七条 新购入的固定资产到达后,由使用部门会同财务部、采购部共同组织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并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第三章 使用与维护
第八条 各部门对所辖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负有保管责任,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九条 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固定资产,不得随意拆卸或改变用途。发现故障应及时报修,避免因延误修理造成损失扩大。
第十条 定期开展预防性维修活动,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同时建立详细的维修记录档案,便于日后查询分析。
第四章 折旧与核算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算,具体折旧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残值率一般设定为5%左右。
第十二条 每年年终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调整账面价值与实际状况之间的差异。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报废处理时,须经上级主管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 处置与报废
第十三条 当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正常使用时,可以申请报废处理。报废前应先进行资产评估,确认其剩余价值后再决定处置方案。
第十四条 报废后的固定资产不得继续作为企业资产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中,而是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核算。最终处理结果应上报备案存档备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到位。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划分,防止出现舞弊行为发生。鼓励员工积极举报违规违纪现象,营造健康和谐的工作氛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章制度与此冲突之处以此为准。今后若遇政策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条款修改,则另行通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