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等活动的医疗机构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 国家对医疗机构实行严格准入制度。设立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医疗机构依法享有自主经营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医疗机构的正常业务活动。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类医疗机构,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第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指导和服务,促进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以上内容是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概述,旨在确保医疗机构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同时维护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