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泰安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的差旅费管理,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和《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安市市直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国内因公出差所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费用的管理。
第三条 差旅费管理应当遵循厉行节约、规范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 差旅费开支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表一。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火车的,硬席(硬座、硬卧)、动车组二等座、高铁二等座为标准;乘坐轮船的,三等舱为标准。
第六条 住宿费实行限额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二。出差人员应当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不得超标准住宿。
第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不再区分途中和住勤期间。
第八条 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不再报销出租车票或公共交通票据。
第三章 差旅费审批与报销
第九条 差旅费的审批程序应当严格按照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差。
第十条 报销差旅费时,应当提供以下凭证:
(一)经批准的出差审批单;
(二)合法有效的发票;
(三)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报销人应当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对所提供凭证的真实性负责。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差旅费报销的审核,确保各项费用符合规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差旅费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差旅费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差旅费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一:城市间交通费标准表
附表二:住宿费限额标准表
以上是《泰安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内容概要,旨在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与合规性。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切实做好差旅费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