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构建更加高效、规范、可持续的矛盾纠纷化解体系,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多元化解。通过完善制度建设、整合资源力量、强化科技支撑,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新格局,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力争到2025年底,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功能齐全、运行高效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实现矛盾纠纷排查率100%、调处成功率显著提升、重复信访和群体性事件明显下降,努力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组织体系。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矛盾纠纷调处平台,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调解员,确保责任落实、人员到位、运转高效。
(二)整合调解资源。统筹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多方力量,推动建立联调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资源整合、优势互补,提高调解工作的专业性和实效性。
(三)加强队伍建设。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实战演练,提升调解人员法律素养和群众工作能力。鼓励和支持法律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等专业力量参与调解工作。
(四)强化科技支撑。依托信息化手段,建设矛盾纠纷在线受理、分流、办理、反馈系统,实现线上与线下相结合,提升调解效率和透明度。
(五)完善考核机制。将矛盾纠纷化解成效纳入平安建设考核体系,实行奖惩分明,推动各级各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落地见效。
(二)加大经费保障。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合理安排专项资金,保障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营造良好氛围。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工作要求
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精神,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总结经验,不断优化工作机制,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再上新台阶。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