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升环境卫生水平,推动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及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征收目的与意义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生活垃圾产生量逐年增加,给城市环境和公共设施带来了较大压力。为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目标,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有必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垃圾处理费征收机制。
二、征收对象与范围
本通知所指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居民家庭、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商铺、学校、医院等各类机构。
三、征收标准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户计征,具体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城管局根据区域差异、垃圾处理成本等因素制定,并定期进行评估调整。
(二)非居民单位按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征,实行“分类计量、按量收费”原则,鼓励单位减少垃圾产生,提高资源利用率。
四、收费方式与时间安排
(一)居民用户可通过社区或物业管理部门统一缴纳,也可通过线上平台进行自助缴费。
(二)非居民单位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街道或相关部门申报垃圾产生量,并按时足额缴纳处理费用。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逐步推行垃圾分类与收费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五、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
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将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分类、处理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确保资金使用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市审计、财政等部门将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防止资金挪用和浪费。
六、宣传引导与社会参与
各相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普及垃圾分类和环保知识,增强市民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垃圾治理,形成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企业负责的良好格局。
七、实施时间与生效日期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各相关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特此通知。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