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为规范用人单位在计算员工月工资时对工作时间的合理折算,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月平均工作时间标准
根据国家规定,职工每月的法定工作日为21.75天,即全年平均每月工作时间为21.75天。该标准适用于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在计算员工工资、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待遇等相关事项时,应以此为基准进行合理折算。
二、工资折算原则
用人单位在支付员工工资时,应按照实际出勤天数进行核算,确保工资计算的公平性与合理性。对于因请假、缺勤等原因导致的实际工作天数少于月平均工作天数的情况,应按比例扣减相应工资,不得随意克扣或拖欠。
三、加班工资计算方式
对于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加班的情形,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标准予以支付。其中,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按不低于员工日工资的300%支付;休息日加班则应按不低于日工资的200%支付,且原则上应优先安排补休。
四、特殊岗位与灵活用工的处理
针对部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考勤与工资结算办法,并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时,应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不得以“灵活用工”为名规避法定责任。
五、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同时,鼓励劳动者通过合法渠道反映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各用人单位应高度重视本通知精神,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工资发放和工作时间管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营造公平、公正、和谐的劳动环境。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