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申报残保金的的工资总额是2018年计提工资的总额】在2019年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时,部分单位存在对工资总额计算标准理解不清的情况。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残保金的申报依据通常是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而非当年计提的工资数额。因此,2019年申报残保金所使用的工资总额,应为2018年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残保金的征收更加公平合理,避免因会计核算时间差异导致的数据偏差。以下是对该问题的总结与分析:
一、政策背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其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政府性基金。用人单位需根据其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按比例缴纳残保金。其中,工资总额的计算方式直接影响到应缴金额。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工资总额通常以单位在上年度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为准,而非会计账面上的计提数。
二、关键概念解析
概念 | 含义说明 |
工资总额 | 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 |
计提工资 | 会计处理中根据员工工作量或工资标准预先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数额。 |
实际支付工资 | 职工实际领取的工资金额,反映真实的人力成本支出。 |
三、2019年申报残保金的工资总额来源
根据政策要求,2019年申报残保金时,单位需要提供的是2018年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而不是2018年计提的工资总额。这主要是因为:
- 实际支付工资更能反映真实人力成本;
- 避免因会计调整影响残保金征收的准确性;
- 符合国家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统一标准。
四、常见误区
误区描述 | 正确做法 |
认为计提工资等于实际支付工资 | 应核实实际发放记录,确保数据准确 |
忽略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 | 需按照税务或人社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定义进行统计 |
未及时更新工资数据 | 定期核对财务数据,确保申报信息一致 |
五、总结
2019年申报残保金时,工资总额应以2018年实际支付的工资为准,而非当年计提的工资。这是为了确保残保金的征收更加科学、公正,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在申报过程中注意工资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因数据误差造成不必要的财政负担。
如单位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疑问,建议咨询当地税务局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获取最新的政策解读和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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