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扶贫政策的有效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由各级政府安排,专门用于支持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省级财政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精准使用、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产业扶贫项目,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促进农民增收;
(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条件;
(三)教育扶贫,资助贫困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提升贫困地区教育水平;
(四)健康扶贫,改善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条件,减轻因病致贫现象;
(五)生态扶贫,推动生态保护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实现可持续发展;
(六)其他符合扶贫政策目标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采取因素法、项目法等多种方式,综合考虑地区贫困程度、贫困人口数量、脱贫任务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分配。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及时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建立健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检查机制,通过内部审计、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
第八条 对于违反规定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追回违规使用的资金。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九条 实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分析资金投入产出比,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绩效优秀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对绩效较差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通过规范化的管理和有效的监督,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助力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