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六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并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二)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
(四)按照国家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
(五)及时消除发现的事故隐患。
第七条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条 对于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使用,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及相关信息。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旨在提供一个框架性的指导文件,具体条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希望这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