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黑涉恶线索管理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涉黑涉恶线索的接收、核查、处置和管理工作,切实提升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精准性和实效性,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关于涉黑涉恶线索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政法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或接到的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及相关人员的线索。凡属涉黑涉恶问题的举报、反映、移送等信息,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统一管理和处理。
二、线索受理与登记
1. 各级政法机关应设立专门的涉黑涉恶线索受理窗口或平台,确保线索接收渠道畅通。
2. 对于接收到的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分类登记,详细记录举报人信息、线索内容、来源渠道、时间地点等基本要素。
3. 线索登记后,应按照“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由专人进行初审,并根据线索的严重程度和紧迫性进行初步研判。
三、线索核查与评估
1. 对于已登记的线索,应由专门的工作小组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联合多部门开展联合行动。
2. 核查过程中应注重证据收集,确保线索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有效性。
3. 对于重大疑难线索,应组织专家会商,形成专业意见,为后续处置提供依据。
四、线索处置与反馈
1. 经核查确认属实的涉黑涉恶线索,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同步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 对于不实或无明确指向的线索,应做好记录并妥善保存,必要时可进行回访或补充调查。
3. 涉及举报人隐私的信息应严格保密,防止打击报复行为的发生。
五、监督与问责
1. 建立健全涉黑涉恶线索管理的监督机制,定期开展内部检查和外部评估。
2. 对于在线索管理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泄露信息等行为的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扫黑除恶工作,对提供有效线索的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和保护。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办法》落地见效。
通过严格落实本《关于涉黑涉恶线索管理实施办法》,将进一步推动扫黑除恶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