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文明单位管理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推动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升全市文明程度和城市形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社区等单位的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工作。文明单位是指在思想道德建设、业务工作、社会服务、文化建设等方面表现突出,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先进集体。
文明单位的评选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分级申报、逐级审核、动态管理的机制。各单位应按照《滨州文明单位创建标准》积极开展创建工作,定期自查自评,不断提升创建水平。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文明单位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级文明办要加强对文明单位的指导和支持,帮助其解决创建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获得称号的单位进行年度复核和不定期抽查。对存在严重问题或不符合创建标准的单位,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撤销荣誉称号。
同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形成全民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围。通过宣传典型、树立榜样,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参与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各有关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共同推动我市精神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